关于发布《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并经第20次总队办公会审议通过。为切实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特公告如下:

一、开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工作

按照《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从即日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按照此《标准》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见附件2)。

二、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各项消防档案,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市和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