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跨部门联合奖惩 推进信用监管再升级

为持续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显著提升我市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水平,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市发改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文明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制定出台《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管理工作程序、工作机制五部分。较之前七部门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效力等级得到提升,体例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迈上信用监管“新台阶”。

一、紧跟政策,落实消防信用监管机制。总队全盘谋划、推陈出新,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新出台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找准运行难点,研究与其他行业部门信用举措的结合点和发力点,积极主动联络相关部门,协商联合机制,拓宽部门平台,并在目前全国尚没有成熟的做法,特别是在国家消防安全失信惩戒备忘录至今没有出台,在联合惩戒方面缺乏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在国务院发改委严格清理规范各部门失信约束措施工作中,尽最大努力完整保留了消防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和联合惩戒具体措施等事项,使得《办法》最终通过国务院发改委、市司法局的审核,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顺利出台。

二、正面引导,开创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守信激励机制作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是信用体系良好运行的重要支撑,与失信惩戒机制相比,它更加积极、有效,更具有良性引导作用。《办法》探索开创守信激励机制,以政策激励促进单位主动履责,激发企业维护消防安全内动力。《办法》增设因消防安全工作被区级以上政府或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信息等七类守信信息,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集中公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化检查频次;在财政奖补、金融扶持等事项中作为重要参考;将消防安全领域守信信息作为授信参考等六项激励措施。

三、约束警示,拓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办法》拓展治理手段,规范失信惩戒工作,将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和对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调整和扩大。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社会管理职能,限制或禁止从事特定行为。市教育部门对存在消防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在市级专栏集中公布名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视情况给予警示约谈,可实行行业退出或者永久禁入等措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存在消防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等措施,这些措施涵盖领域和内容更加广泛,操作性更强,威慑力更大。

四、规范程序,完善信用监管保障机制。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信用监管的落实落地,《办法》规定严格的信用管理工作程序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办法》明确社会单位(场所)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名单前,消防救援机构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正。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分别建立了相应的信用修复途径。《办法》明确各实施奖惩的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失信主体纠正不当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认定的失信、守信主体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向各有关信用平台报送。各有关信用平台建立相应失信、守信主体名单管理系统,并向各实施惩戒、激励的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应密切配合,定期对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办法》的出台,总队对消防信用监管做了比较全面的系统思考和有益探索,也为提升消防监管效能、创新社会治理手段提供政策依据,为助力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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